医闹背后的国家治理思路的转变
各位读者朋友们,2020年快乐。主席的新年贺词言犹在耳,只争朝夕,不负韶华,谆谆砥砺着我们正在经历的,这一个不断更新和变革时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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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北京民航总医院发生一件残忍的杀医惨案,一时成为媒体和我们朋友圈的焦点。
有痛心,有愤怒,有怜悯,有质疑……这些年,每有医患矛盾,总能引燃舆论。这不仅是因为白衣天使们掌管着健康与生死,更因为他们的辛勤与奉献,使得我们发自内心的怜惜。
卫健委回应、人民日报发声、北京检方审查批捕……几日之内,事件便得到了迅速而郑重的处理。虽说人们的不安得到抚慰,可有记忆的人难免想起,就在十年前,医闹尚是社会著名痼疾之一,在众多的二线及以下城市乡镇,甚至已有完善的“医闹产业链”。
从曾经的消极应对,到如今积极主动地处置医闹、震慑医闹,究竟是治理层面上发生了什么革新,才使得今天能出现如此令人欣慰的转变呢?
社会现象的表层之下,总是有着政治的腠理。
2019年12月28日,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,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获得表决通过,将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。它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、综合性的法律。
这部法律的亮点是对医闹的关注。对此,该法作出明确规定:全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、人格尊严不受侵犯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,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。
而民航总医院的杨文医生,正是倒在了这部法律出台的前夕,因此尤为让人惋惜。而小钟也认为,这件事的舆论没有被“降温”,以至于得到了大众的广泛关注,也是在借这场悲剧重申我们国家治理思路在医疗领域的转变。
因此,本文希望通过医闹为视角,来讲一讲我国国家治理思路,到底发生了怎样的转变。
一、中国医疗制度的价值取向
在讲解医疗制度前,首先讲解一下工作和职业的区别。职业是一种特殊的工作,这种工作以服务他人为核心要素。典型的职业如教师、医生、律师、军人、警察等等。由服务他人这一核心要素,这些职业衍生出一些特别点,如,强调意识形态、知识门槛较高等等。全球各国,无一例外。
另一方面,职业群体本身又是一个利益集团,往往通过职业自治、搞垄断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。具体体现在,对获取职业资格在数量、门槛上的限制。如,限制法学院、医学院招生人数;要通过考试才能从事相关职业;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必须要获取相关学位;限制每年获取职业资格的人数等等。
在西方国家,上述垄断较为明显——医学院的招生数量少、学费高;医生职业资格证发放数量少。这固然有利于医生这一利益集团,但是牺牲了整体利益。具体体现为,每个医生工作数量时间少,从挂号到看病可能要耽误很长时间;从挂号费到医疗费用都较为昂贵,没有保险根本看不起病。在欧美国家生活过的读者朋友,一定深有感触。
在中国,集体主义的调控仍然有力,医学院招生人数、职业资格证发放数量限制较宽,甚至在学费上还有所补贴,使得医生供应量较多。其次,医院和医生的社会责任较重,不能和外国同行一样吊儿郎当工作,加班工作是常态。这才能够让中国人享受到相比外国较为低廉、优质的医疗服务。这种制度安排,本质上是牺牲医生群体,换取社会利益。
不过呢,我们毕竟还是穷国,还是有太多自己的难处。因为中国人口多,人均寿命高,大量重病耗费了多数医保费用。国家为防止医保支出过大,会对医院获取的医保经费设定额度,超额费用从医院经费和医生奖金中扣除。
资源的捉襟见肘,使得人与资源的矛盾不可避免地被转换为患者和医生的矛盾。不是医生“私心”太重,而是资源有限,制度如此,他们也无可奈何。
了解了上述背景,我们便可以知道,中国医生不仅因为货真价值的奉献精神而值得尊敬,在日常的工作之中,也着实非常不容易。
二、依法治国时代的医闹
十八大以来,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和方针,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在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的各个层面完善制度建设。这标志着国家治理思路,特别是纠纷解决机制发生了根本变化,从和谐社会走向依法治国。
(一)法治的概念
法治,是一种权力在法律之下的状态。只要法律为所有人遵守,包括强者、掌权者,那么这种状态就是法治。
许多人对法治的认识较为理想化,把法治和公平正义联系起来。其实,法治就是一种任何人都遵守法律的状态,仅此而已。法治会将某种秩序固定下来,但这种秩序本身并不一定代表什么。
其次,法律只要规定出来就是死东西,有些行为虽然性质恶劣,但是形式上合法,法律对此也无可奈何;有些从道义上讲有道理的违法者,也要接受法律制裁。因此,法治并非人们心中的“万灵丹”,下面举几个例子说明这一观点。
第一个例子是中国的真实案例。在中国江苏,某一位会玩的男同志张三在同一天摆酒席,娶了两个妻子,但都没有领证。其中一位女同志到法院起诉张三触犯重婚罪(重婚罪原则上要当事人自行起诉,国家不能主动介入)。
但是,中国的《刑法》规定,重婚罪必须要先形成法律婚(领证),然后出现法律婚(领证)或事实婚(以夫妻名义生活)才成立。所以,最后法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判决张三无罪。
第二个例子是外国的真实案例。在美国,一个医生给病人的眼睛动手术。合同规定,先动右眼后动左眼。但是,医生先动左眼,后动右眼。手术顺利完成,病人的眼睛也治好了。
后来,病人到法院起诉医生违约,请求医生赔偿损失。法院认可了病人的主张,依法判决医生赔钱。本案中,病人是典型的恩将仇报,以怨报德。但是,病人不道德请求合法,医生就得依法赔钱。
除此之外,医闹领域本身也存在许多这类案件。无论医疗事故是否应该由医院负责,许多闹事者终究还是比较可怜的,失去亲人的同时还家财散尽。过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,医院、公安机关才对他们报以同情态度,默许他们的闹事,甚至给他们钱。
但是,如果按照法治的逻辑,这些可怜的人依旧需要遵守法律,违反法律底线依旧要被处罚。这就是法治的逻辑。
上述案例已经证明,无论中外,只要实施法治,法律就可能被某些混蛋用来实现非正当的目的,或者打击某些道德上的“好人”。毕竟,法治只是一个中性词。
当然,法治的明确性、普遍性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被用来惩恶扬善的。这也是今天国家决定建设法治的原因。
总之,法治固然有其积极效果,但是最可靠的力量永远是自己。自我奋斗,提高与邪恶斗争的能力本领,这种必要性永远都存在。
(二)医闹的法治化解决方式
1、规则制定层面
法律固然不能事无巨细都规定清楚,但也不能过于抽象。当今中国法治实践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,主要原因是规则空白,或过于抽象,难以执行。
哪怕是悲剧发生后不久刚刚通过的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,对医闹也没有做出特别规定。这部法律对医闹的制约作用不能估计过高。
*事实上,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105、106条并没有设定额外的特殊规则避免和处罚医闹。
2、规则执行层面
在十六大上,最早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一目标。四中上进一步对和谐社会进行了阐述。其中,一些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影响很深。
如,特事特办。对于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,由权威主体直接介入。事件闹得越大,越容易得到“特事特办”的重视。
如,大调解。无论是居委会、村委会等基层组织,还是公安局、派出所、法院,调解都被列入了公务人员考核指标,用于解决那时中国人均警力不足的状况。
《人民的名义》中,祁同伟为了包庇触犯强奸罪的亲属,要求公安局调解结案,用20万换取嫌疑人无罪释放,就是典型例子。
还真有
如,求稳。那时,社会纠纷的考核指标是各级执政者的重要组成部分,很容易就会在履历中留下“污点”,因此地方官员对于稳定非常看重。
总之,这些传统治理思路会助长闹事的积极性。需要说明的是,有些底层民众力量太小,他们遇事只能通过这种撒泼、闹事的方式来进行抗争——这是他们手里唯一的牌。这并不是给他们说情,也不代表赞同这种做法,只是让读者们对某些事情多一分理解。
而如今,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和方针,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在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的各个层面完善制度建设。这些都显著地改变了过去治理思路的局限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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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身,医闹确实就是一种非常愚蠢的举动。
从宏观上说,医闹会促使更多的公立医院医生到私立医院去——私立医院收费昂贵,去的都是有钱人,不会闹事;医生工资更高,工作时间更少。这会恶化所有人未来的就医环境。
从微观上说,医闹会促使医生群体对患者抵触情绪更强烈,采用保守治疗、严格走程序等方式进行自保,从而恶化作为患者整体的就医环境。
过去,医院领导和公安部门容忍医闹的动机,除上文所述的原因外,还包括对闹事者的怜悯,以及害怕强制手段激化矛盾。但是,花钱买平安、重调解的纠纷解决的老方法确实会变相鼓励医闹,激化矛盾,导致医患双输。
然而,医疗领域的领导似乎已经习惯这种解决方式,对新时代的依法治国方略还没有具体理解和应用。惨案发生后,部分医院领导的反应就是证明。
在规则执行层面,现在更为紧迫的要素在于,变更医院和警方的执法观念,并增加警力,提高警方的执法能力。希望这一事件可以成为这一变化的开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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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就让小钟来为大家总结一下吧。
如今,大小医闹事件都能被广泛报道,产生社会影响,本身就是证明了决策者解决医闹问题的态度。
同时,近日国家接连颁布许多新法律法规,填补了许多规则空白,修正了许多滞后的旧规则以适应新形势。虽然成文尚有些不足,但至少有了法律,就有了依据。
在这一大趋势之下,医疗领域的规则也能不断健全,执法力度不断强化,让制度更好地保障医生们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,维护医疗秩序和全民健康。
在这一背景下,个人对医护人员应报以更多尊重,这既是感恩于他们治病救人的行为,更是对这一群体为如今尚不发达的祖国,牺牲自身利益以实现公益的肯定。
尊重他们,真的就等于在尊重我们自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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